谈判桌上气氛凝,欧阳泰然对群英。
主场优势心先定,纷争渐息见光明。
“午后余至彼地。”
“彼方有十余人”
“纷扰嘈杂”
“甚凶!”
“负债不偿”
“辱人。”
肖工头率众十余人,犹自恃其势,甫至即出言不逊,讥讽熊总及其司之诸事。欧阳君泰然处之,任其喧哗多时。或因其力竭,或缘于警吏维持秩序,场面渐趋和缓,欧阳君乃得发言,言辞清晰可闻。
欧阳君徐言:“尔等至此,意欲何为?欲滋事乎?欲结算乎?抑欲解纷争乎?”众答之曰:“自为解纷争而来,滋事不过为求结算耳。”
欧阳君闻此,续曰:“若欲结算,何需聚众如此?吾提议遣一代表,辅以二助手,共组协商之组,可乎?”
“吾处至多容三人。”
“吾辈共语之!”
“现场全程录音录像”欧阳君续论,鉴于前晤不欢,且乏信,遂议以全程录音录像为谈之先决,否则免谈。律所与欧阳君,均不虞匮财,可化身为局外。所受托之事繁,若不就,则止,速谋他事。言下之意,即一拍两散,诸君自寻他途,续与熊总争。虽未知欧阳君当时是否出此言,然可想见其举重若轻,气定神闲,包工头肖一行当已察之。
“如此则吾辈谈之。”
“彼初即不愿。”
“后吾亦未尝坚持。”
“吾言汝可留五人。”
“然余人若必欲在,则不得发声。”
“否则,吾等无谈。”包工头肖闻欧阳君之言,虽心不甘情不愿,然亦接受欧阳君所设谈判协商之先决条件。后欧阳君解释,彼十余人虽闹腾久矣,终无所获。彼等仍需开支,且欲观与欧阳君谈,能否有所得。
于欧阳君而言,设定谈判协商之先决条件,首为录音录像,次为限制人数。最后欧阳君又补一要求。
“尔言,吾不插。”
“吾言,尔不插。”
“互相听对方言。”欧阳君要求现场不得变为争吵,包工头肖等亦应允,欧阳君遂成功设主场。
“吾言首当定工程量。”
“再议如何算账。”
“此皆需时。”
“吾等谈此。”
“谈此数据。”
“若两日不成,则不谈。”
“尔等归而起诉。”是日谈之久矣,虽未成,然亦无甚争执,或因欧阳君先至派出所,起震慑之效,谈判之日下午,派出所人至现场维持秩序。
“吾言汝先定汝所为之事。”
“再算账则易。”
“算不妥则打官司。”无论熊总包工头肖愿否,打官司欧阳君皆欢迎,依法合规,且己专业。
虽各方共识非一蹴而就,谚云:“赤脚者何惧穿鞋者。”肖氏包工头者,或以法不责众为遁词,纠缠不已,以博同情;或受儒家济贫仇商之旧观,不欲滋事,和光同尘而昧于理;或藐视法度,或私欲难公。总之,非不可商,惟若不遂其结算之望,则无论合作之量与质,皆强求之。其声势汹汹,意在压制熊总之议价,使之成盲熊也。若谈不合,实乃肖氏等人欲以此滋事耳。
然奇事发生,肖氏等人与欧阳君面谈后,竟舍旧习之闹事手法。欧阳君事后复盘,提及一细节,或有其效。
“吾至彼处,与彼等谈判之前,尚有一动作。”
“吾于派出所中,给所长及干警”
“每人分发一书面材料”
“其中详列”
“彼等行为触犯何法?何规?”
“参与谈判者亦人手一份。”当即有人视此为威胁,实乃威慑也。
“彼等心虚。”欧阳君后亦有深入调查与分析,此不赘述。然肖氏仍惧当地公安机关真会寻其麻烦。
“故吾等谈判未至激烈。”
“吾之二友何在?”
“亦未能一言定胜负。”碍于身份,欧阳君之随从亦成其见证。
“如此,吾等谈两次未果”
“彼等亦不敢再闹”
“遂过二日,彼等归去矣!”如是而已。
熊总异之,彼等扰攘旬余,报警诸法皆不能止。熊总焦头烂额,无可如何,乃以重金延法学大家以调停之。商者重利,非至此,熊总岂肯入律师之门?某地素称戳把子之乡,熊总亦非遇事即弱,遇人即盲,此次当遇强敌矣。
熊总既异且幸,虽有过,而得遇良人。欧阳君于熊总之心中,彼时是否已如神明,未可知也,然其履约无争,诚为经典之一矣。诗记曰:
谈判声声声声慢,众言纷纷纷纷乱。
欧阳君心静静静,主场威严显显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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